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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建立
发布者:中南质量技术(深圳)中心  发布时间:2014/9/15  阅读:148

    2001年9月14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《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,明确了国家保密局、原国防科工委、总装备部在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中的职责,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。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核认证,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,不得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(包括试验、维修保障)。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,必须在列入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》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。
    根据《意见》要求,国家保密局、原国防科工委、总装备部制定了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核认证管理办法》、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》和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》(国保发{2002}4号,简称原《办法》、《标准》和《评分标准》),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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